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强化区域协同,进一步突出执法办案警示作用,有力震慑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老百姓,现将年以来,川渝两地查处的部分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某汽车用品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件详情
年8月,重庆市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交,称某汽车用品公司在浙江银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办的“安全区”平台上参与刷单。
经查,天猫店铺“华睿车品专营店”与淘宝店铺“安愉汽配”均由当事人负责经营,主要销售汽车零配件,为提高这两个网店的商业信誉和人气排名,年7月至12月间,当事人在“安全区”平台上发布需刷单商品的链接,由平台买手领取刷单任务后,完成浏览商品、下单支付、确认收货、发布评价等系列操作,对于刷单商品,当事人均以发送空包裹代替,该期间,当事人共虚构交易订单笔,虚构交易金额.34元,并为此支付刷单佣金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年10月,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元。
02
成都X科技有限公司
直播售货虚假广告案
案件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网络违法线索,对年11月14日抖音平台“罗某某”直播间宣传销售“52度某生肖纪念酒”的情况开展调查。
经查明,该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为成都X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年11月14日在抖音平台“罗某某”直播间为“52度某生肖纪念酒”提供时长约3分钟的直播营销服务,主播通过样品展示、口头宣传等方式对“52度某生肖纪念酒”进行了宣传推销。主播的口头宣传中使用了“这个生肖品是有收藏价值的,生肖的那个茅什么、生肖的五什么都马上升值”的语言内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当事人推销的商品产生升值的期望,从而购买该商品。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
未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
主体资质审验义务案
案件详情
年1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总队接举报,称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法定证照审核义务。
经查,当事人未对入驻其平台的商户进行相关资质材料及信息的审查登记,导致了某炒粉王(上线期间:年11月至年2月)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入驻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直至年7月28日;某火锅鸡(上线期间:年7月至同年11月)经营期间,在平台上公示的主体信息中营业执照主体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不一致。
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年8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处罚款元。
04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刷单炒信案
案件详情
年5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炒单炒信”线索,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当事人雇佣“刷手”采取“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当事人与雇佣者达成协议,每月支付一定固定佣金,当网店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后,还会额外增加薪资。实际操作中,“刷手”在当事人的网店下单,将货款转入当事人账号,当事人针对相应的订单号进行虚拟发货(实际不发货),“刷手”在网上虚拟确认收货。整个网络交易流程完毕后,当事人将转入的货款和约定的佣金一起支付给对应的“刷手”。通过刷单,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形成的营业额数据为万余元,其经营假象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某检验检测认证公司
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认证资质案
案件详情
年11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公司通过网络虚假宣传检验检测认证资质方面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年7月在自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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